(2016)吉0822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刘昌与刘贵春、张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刘贵春,张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1868号原告:刘昌,男,汉族,农民,住通榆县。被告:刘贵春(曾用名:刘四),男,汉族,农民,住通榆县。被告:张国红,女,汉族,农民,住通榆县。原告刘昌与被告刘贵春、张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刘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昌负担。审判员 刘绍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宁佳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