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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民终2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广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广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220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广敬。上诉人陈广敬因劳动争议纠纷起诉不予受理一案,不服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19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陈广敬上诉称,上诉人自1976年2月起至2001年12月底止,一直在鄄城县邮政局旧城镇分局从事投递工作,但作为用人单位的鄄城县邮政局未能为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致使其未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上诉人曾于2005年11月25日向鄄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该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自2005年至今,上诉人一直找邮政局和政府相关部门寻求解决。后诉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该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请求撤销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1998号民事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上诉人陈广敬的劳动争议申诉,鄄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11月25日作出鄄劳仲案字(2005)第03号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上诉人可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鄄城县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现上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永汉审判员  刘中华审判员  桑贤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