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执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刁志华与曾勇、陈联敏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志华,曾勇,陈联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保103号申请人:刁志华,男,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泸县。被申请人:曾勇,男,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陈联敏,女,1971年2月3日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人刁志华根据已经生效的泸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1民初2836号民事裁定书,于同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相应的财产实施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刁志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陈联敏、曾勇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泸县的七套房屋中价值1530000元部分予以查封。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过户或者设定其他权利。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6年9月20日至2019年9月19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泽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晓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