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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陆炎与苏州市金朝上品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炎,苏州市金朝上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991号申请执行人陆炎。被执行人苏州市金朝上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陶艾兵。陆炎与苏州市金朝上品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吴劳人仲案字[2016]第4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苏州市金朝上品商贸有限公司应于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陆炎2015年7月份工资2032元、9月份工资5323元,合计7355元;苏州市金朝上品商贸有限公司应于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陆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939元。权利人陆炎以苏州市金朝上品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市金朝上品商贸有限公司支付12294元。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标的12294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期履行,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州市金朝上品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陆炎对被执行人苏州市金朝上品商贸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2016]第48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国聪执行员  李跃辉执行员  韩亚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兮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