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谭强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03刑初45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强,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7********,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西路农资市场兴宇家园附*号。2016年6月13日因涉嫌强奸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汇检公诉刑诉(2016)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强犯强奸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3日1时许,被告人谭强与朋友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九洲娱乐会所”8026包房喝酒、唱歌玩耍,在玩耍过程中谭强使用暴力将一起喝酒的被害人黄某(该会所服务员)拖拽至包房厕所内,强行与被害人黄某发生了性关系。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方位图、辨认笔录、刑事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门诊病历、(汇)公(刑)鉴(DNA)字(2016)338号生物物证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谭强多次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强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被告人谭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要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强无视国法,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与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谭强到案后能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且量刑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朝晖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人民陪审员 张成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