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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执14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刁志伟、张淑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文学,隋文芹,秦义学,李清龙,马文辉,李志富,崔虎彪,陈守良,高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3执14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志宏,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文学,住开鲁县。被执行人隋文芹,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秦义学,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清龙,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文辉,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志富,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崔虎彪,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守良,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高红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36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文学、随文芹、秦义学、李清龙、马文辉、李志富、崔虎彪、陈守良、高红伟在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户,划入开鲁县人民法院执行专用帐户。以上划拨款项所需手续费用亦从被执行人的账户内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大全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赵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