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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7行审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崔某某非法占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满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607行审195号申请人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曹雪生,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崔某某,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保定市满城区。申请人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满国土方罚字【2015】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崔某某:1.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39亩土地退还给村委会;2.限你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满国土方罚字【2015】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十四)项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满国土方罚字【2015】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拆除崔某某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执行人崔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守稷代理审判员  李海申人民陪审员  殷朝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