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86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谭汉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谭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86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法定代表人杨建军。被执行人谭汉强,男,汉族,1976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谭汉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5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谭汉强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贷款本金49254.95元,利息16407.22元,罚息2652.49元,律师代理费946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872.24元。因债务人谭汉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谭汉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6006.16元(含执行费1079.78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有车牌号为粤X×××××的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依法查封,但因车辆流动性大,未能扣押处理。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73725.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86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谭琨刚执行员 容毓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世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