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1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文光、陈建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光,陈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文光,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陈建锋,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光与被执行人陈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6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建锋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2016年10月11日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陈建锋所有的在永嘉县大若岩镇人民政府的工资及其他收入,但短期内难以兑现债权。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证据和线索。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2016年9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9月20日,被执行人尚有借款6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937.5元、执行费80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工资已扣留,但短期内难以兑现债权,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许可,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13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升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厉慧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