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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赛执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敏申请执行李银蛇、吕德后、石美连、周天明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敏,李银蛇,吕德后,石美连,周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赛执字第00224号申请执行人陈敏,女。被执行人李银蛇,男。被执行人吕德后,男。被执行人石美连,女。被执行人周天明,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银蛇下落不明,且其他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云生审 判 员  荣 丰代理审判员  云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荣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