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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5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5319号原告:徐某某,女。被告: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上商贸文化广场C2办公楼五楼。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徐某某诉被告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