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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0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0民初1064号原告:李某,男,1987年8月7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被告:钟某,女,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平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钟某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桂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海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