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民一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耒阳市深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发公司)为与被告湖南众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耒阳市深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众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民一初字第451号原告:耒阳市深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少云。委托代理人:曾海霞。委托代理人:曾琳燕。被告:湖南众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林。委托代理人:费科华。原告耒阳市深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发公司)为与被告湖南众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深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签订的《消防工程安装合同》;2、被告向原告交付已收取的工程款的税务发票;3、被告承担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消防工程安装合同》,约定:被告以交钥匙的方式承包原告建设的天安花苑1、2号楼的消防工程安装,合同价款178万元,工程款分期给付,至工程验收合格前付80%,验收合格后再付15%,验收合格一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付清尾款;工期必须配合土建工程进度施工,以不影响土建施工进度为原则;逾期完工,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总价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1号楼的土建工程于2013年已完工,同年12月11日,施工人出具了验收自评报告。原告已付给被告工程款154.9万元,超过应付额度,但被告尚未使消防工程完工,更未能通过验收合格。同年6月22日,原告又与被告签订了《消防工程安装合同》,将原告建设的白云大厦消防工程安装承包给被告安装,双方约定的条款与前合同一致,合同价款为864200元,该工程的土建工程项目于2014年完工,同年4月30日施工人出具了验收自评报告。原告已付给被告工程款814200元,超过应付额度,但被告尚未使消防工程完工,更未能通过验收合格。尽管原告建设的三栋楼的土建工程早已完工,被告却停止对消防工程的施工,单方停止了合同的履行,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消防工程安装,更未能使消防工程验收。被告收到原告的工程款后未能开具税务发票。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承包原告的天安花苑1、2号楼和白云大厦的消防安装工程项目,虽在原告起诉前尚未完工,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完成了全部消防安装工程项目,只是尚未通过验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应由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原告在被告依约完成验收申请,并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前,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但原告虽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但无具体的金额,也无金额的计算方式;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消防安装工程合同》,也属无具体的诉讼请求。至于原告请求的由被告交付已付工程款的税务发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原告可向税务主管机关报告,并由税务主管机关予以处理,不应通过民事诉讼处理。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耒阳市深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经交纳,予以退还。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田生审 判 员 罗永生人民陪审员 王云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晓校对责任人:朱田生打印责任人:刘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