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3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吉光顺诉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光顺,胡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3764号原告:吉光顺,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胡军,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原告吉光顺诉被告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光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0.00元,由原告吉光顺负担。审判员 陈正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