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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3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吉光顺诉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光顺,胡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3764号原告:吉光顺,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胡军,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原告吉光顺诉被告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光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0.00元,由原告吉光顺负担。审判员  陈正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