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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2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兆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2288号被执行人:李兆敬,男,1980年1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大布乡李堂村。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3年4月29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于2013年5月2日执行刑事拘留,2013年6月8日被阳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2013年6月9日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阳谷县看守所。被执行人李兆敬犯骗取贷款罪一案,(2014)阳刑初第3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阳谷县人民法院已立案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彦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