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进国与范后元、陈学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国,范后元,陈学印,陈油澄,范宗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560号原告:陈进国,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告:范后元,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吓妹,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学印,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陈油澄,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范宗谊,男,199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陈进国与被告范后元、陈学印、陈油澄、范宗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原告陈进国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陈进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进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804元,减半收取1902元,由陈进国负担。审 判 长 林厚宋审 判 员 叶宇衍人民陪审员 梁建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全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