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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进国与范后元、陈学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国,范后元,陈学印,陈油澄,范宗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560号原告:陈进国,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告:范后元,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吓妹,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学印,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陈油澄,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范宗谊,男,199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陈进国与被告范后元、陈学印、陈油澄、范宗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原告陈进国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陈进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进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804元,减半收取1902元,由陈进国负担。审 判 长  林厚宋审 判 员  叶宇衍人民陪审员  梁建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全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