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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谢国锋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3民初2501号原告:谢国锋,男,汉族,1964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负责人:金泽民,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喆,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谢国锋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洛阳分行)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国锋、被告建行洛阳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国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赔偿被盗刷款4482.6元;2.诉讼费由建行洛阳分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9日夜22时至24时,其中国建设银行卡12笔共计11882.61元被盗刷非本人所为,其于次日到洛阳市洛龙区古城派出所报案,后经建行洛阳分行追回7400.01元,尚余4482.6元经多次向该行追讨均无结果,银行卡和身份证均为其保管未丢失,而钱却被盗刷,因此其无过错应由负责储蓄保管责任的建设洛阳分行赔偿。建行洛阳分行辩称,涉案的12笔消费,均为快捷支付方式,需要谢国锋本人的身份、银行卡、验证码等信息,在此过程中我行并无任何过错,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谢国锋持有并使用卡号42×××93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银行卡,期间有“美团网”、“快钱支付”交易记录。2015年12月9日、10日该卡发生消费12笔,分别显示为“支付宝”、“中移电子商务”、“上海银联电子支付”“北京百付宝科技”“深圳市财付通科技”,共计11882.61元。12月10日谢国锋向洛阳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报案,后谢国锋联系建行洛阳分行,经第三方支付平台追回部分款项,尚余4482.6元,就该剩余款项,谢国锋与建行洛阳分行协商无果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谢国锋持有并使用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银行卡,双方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谢国锋诉称涉案款项系被盗刷,相关账户交易明细显示上述款项的支付方式均为快捷支付,而银行卡快捷支付的开通、使用,需要持卡人身份证、卡号、有效期、交易密码、动态密码等相关信息,该操作需持卡人本人或知悉上述全部信息的人才能够操作,谢国锋本人持有并使用该卡,信息只有其本人知悉或不慎泄漏,导致上述操作,综上可以看出,建行洛阳分行在此操作过程中没有过错。谢国锋亦未能举证证明建行洛阳分行在上述过程中存在过错或有违约行为,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驳回谢国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谢国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东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