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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6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学湘与被告、谢峰、朱晓英、第三人宁显富、曾会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湘,谢峰,朱晓英,宁显富,曾会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6民初405号原告:张学湘,女,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退休干部,住会东县。被告:谢峰,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会东县。被告:朱晓英,女,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会东县。第三人:宁显富,男,62岁,汉族,退休工人,住会东县。第三人:曾会萍,女,51岁,汉族,退休工人,住会东县。原告张学湘与被告、谢峰、朱晓英、第三人宁显富、曾会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从案件的相关情况可以查明,该案所涉云南人力资源连锁业无公司、无项目、无工作内容,主要是靠发展下线赚取人头费,其经营模式涉嫌传销。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依法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已依法移送会东县公安局主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 捷审 判 员  罗海学人民陪审员  丁显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岳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