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2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米某1与刘某1抚养费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2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米某1。委托代理人刘某1。被执行人米某2。申请执行人米某1申请执行刘某1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图民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米某1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米某2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2年6月至8月,向我院缴纳执行款共计2400元。其中执行款2315元、案件受理费35元、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米某1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图民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雪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