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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执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冯利虎与冯四新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利虎,冯四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利虎,男。被执行人冯四新,男。冯利虎与冯四新支付令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6)陕0581民督3号支付令,确定冯四新支付冯利虎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令申请费165元由冯四新负担。该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冯四新在金融机构的土地征收分配款13000元予以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81民督3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田 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存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