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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6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嘉兴市港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缪德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港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缪德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6271号原告:嘉兴市港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华庭街购物中心H区办公用房H50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125015670。法定代表人:胡寅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青海、杨洁,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德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港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缪德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港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港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嘉兴市港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惠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