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8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董楠楠与马琦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楠楠,马琦,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8367号申请执行人董楠楠,女,1985年4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马琦,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秦勇,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董楠楠与被执行人马琦、秦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法律文书所述,马琦、秦勇协助董楠楠办理位于北京市xx区xx街xx号院xx号楼xx层xx单元xx号房屋上抵押权人为秦勇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请协助董楠楠办理位于北京市xx区xx街xx号院xx号楼xx层xx单元xx号房屋上抵押权人为秦勇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