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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朱春华与刘小梅赌博罪2016刑初237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237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住博白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5月24日被羁押,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住博白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5月24日被羁押,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于2016年9月7日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2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刘某犯赌博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辛欣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自2016年1月,被告人朱某、刘某结伙在本市白云区松北村松岗中路13号对面其二人开设的无牌士多店内,以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予以牟利。同年5月24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二被告人及参赌人员万某,并当场缴获投注单据44张及赌资人民币3055元,认为被告人朱某、刘某具有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被告人朱某、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刘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朱某、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三、缴获的投注单据,赃款人民币3055元,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玲玲人民陪审员  刘葵生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燕华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