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执12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龙与被执行人尤长流、叶雪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尤长流,叶雪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12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龙,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执行人尤长流,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叶雪容,女,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晋民初字第121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执行标的44000元、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560元,被执行人至今全部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于2016年5月6日把被执行人尤长流、叶雪容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因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尤长流、叶雪容,经申请执行人陈龙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鸿铭执行员 陈瑜滨执行员 洪肇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