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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民初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山东天元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鸿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元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鸿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市乐喜施肥料有限公司,山东省鸿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民初字第1807号原告山东天元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孟涛,总经理。被告山东鸿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张毅泓,董事长。被告济南市乐喜施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法定代表人郭建文,总经理。被告山东省鸿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元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鸿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市乐喜施肥料有限公司、山东省鸿瑞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天元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鸿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市乐喜施肥料有限公司、山东省鸿瑞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元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天元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鸿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市乐喜施肥料有限公司、山东省鸿瑞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290元,由原告山东天元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骐宁人民陪审员  于平吉人民陪审员  郭小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恩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