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敬龙、李中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敬龙,李中林,李炳海,李敬波,高云海,朱绍仁,庄文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78号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告李敬龙。被告李中林。被告李炳海。被告李敬波。被告高云海。被告朱绍仁。被告庄文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敬龙、李中林、李炳海、李敬波、高云海、朱绍仁、庄文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巍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建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