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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1378号原告: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美都广场C座1711室。法定代表人:谢加海,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永武,公司员工。被告:李兵,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小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盛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