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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怀良与赤水市严家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怀良,赤水市严家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曾磊,曾令浩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民初265号原告:刘怀良,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泸县。委托代理人:莫继军,四川康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水市严家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文化街道办事处严家村立新组。法定代表人:曾磊,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曾磊,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住泸州市江阳区宝庆后上街*幢*单元*号。第三人:曾令浩,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厚明,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怀良诉被告赤水市严家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曾磊、曾令浩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刘怀良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怀良因与被告赤水市严家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曾磊、曾令浩之间就相关公司解散前的资产清算等事项需要进一步协商处理,故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怀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50元,由原告刘怀良负担。审 判 长  文小琼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张涛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