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3民初字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陶波与四川化工天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波,四川化工天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3民初字559号原告陶波,男,生于1965年1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张济见,男,生于1964年2月25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孙林,四川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化工天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理人彭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全斌,男,生于1968年6月23日,汉族,被告公司职工,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江阿源,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陶波与被告四川化工天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鹏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原告陶波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陶波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590元,减半收取20295元,由陶波负担。审 判 员 邱 彪人民陪审员 马德素人民陪审员 刘克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江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