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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民终2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顾春荣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尤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顾春荣,尤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终2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负责人杨玉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进华,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陈红,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春荣。委托代理人杨家俊,扬州市东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尤龙。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春荣、原审被告尤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00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8元(已减半收取),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刚代理审判员  苏岐华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