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算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周光芹与永康市创一工贸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光芹,永康市创一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算00001号申请人:周光芹,女,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陈志毅,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孝敏,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永康市创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村。法定代表人:楼伟洪。申请人周光芹与被申请人永康市创一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一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周光芹与创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由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金永商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由创一公司支付周光芹货款15597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此后,周光芹申请强制执行,但未果。经查,创一公司因未参加2012年度年审,于2013年11月27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创一公司应在营业执照被吊销后15日内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逾期周光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创一公司至今未进行清算,故申请法院对创一公司进行清算。本院认为,创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股东未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周光芹作为债权人向本院申请对创一公司进行清算,理由成立。本院受理周光芹对创一公司清算一案后,创一公司的股东高德林、高群美、楼伟洪下落不明,本院以公告方式通知创一公司及其股东高德林、高群美、楼伟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公司经营期间财务账册等材料,同时通知股东翁一峰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公司经营期间财务账册等材料,但创一公司及其股东至今未向本院提交财务账册等材料,致使本院无法指定清算组对创一公司进行清算,依法应终结本案清算程序,但周光芹可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创一公司的股东对创一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康市创一工贸有限公司清算程序。审 判 长 朱蓓蕾审 判 员 楼永高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施林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