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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12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科源光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合祥贵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公开]查封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科源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合祥贵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263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源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麻布社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黄思丰。委托代理人韩晶晶,广东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彩虹,广东深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合祥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范佳。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4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8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不当得利款30万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合祥贵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志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俊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