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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恢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刘敏、韦树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韦树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恢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敏,女,196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韦树建,女,1958年9月20日生,壮族,住柳江县。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2)江执字第25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韦树建在工行柳江县支行账号为21×××75的帐户。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韦树建在工行柳江县支行账号为21×××75的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 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晓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