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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民申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东台市宏晖电力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河姆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东台市宏晖电力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南京河姆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申28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东台市宏晖电力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晖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33087068-2,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朝阳新村宁静巷66号。法定代表人:吴春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陟,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南京河姆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姆渡文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302457399A,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23号京状商务楼5栋三楼。法定代表人:袁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友财,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长流,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宏晖公司与河姆渡文化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苏0114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26日,申请再审人宏晖公司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宏晖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再审。被申请人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再审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及裁判均合法、公正、并无不当,申请人宏晖公司要求再审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宏晖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敦生审 判 员  张伍林审 判 员  罗贵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陈蓁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