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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柳兴军与被告解文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兴军,解文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614号原告柳兴军,男,汉族,1987年3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山东省庆云县,现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解文建,男,汉族,33岁,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兴军与被告解文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兴军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柳兴军承担。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荣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