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柳兴军与被告解文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兴军,解文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614号原告柳兴军,男,汉族,1987年3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山东省庆云县,现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解文建,男,汉族,33岁,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兴军与被告解文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兴军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柳兴军承担。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荣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