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8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汤原县农业银行与吴洪宝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吴洪宝,吴强,刘雪家,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3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赵铁,男,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男,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吴洪宝,男,汉族。被执行人:吴强,男,汉族。被执行人:刘雪家,男,汉族。被执行人:侯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与吴洪宝、吴强、刘雪家、侯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吴洪宝、吴强、刘雪家、侯伟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计 忱代理审判员 李洪峰代理审判员 孙 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