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宗汉、刘宗道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宗汉,刘宗道,刘堂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5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新昌路33号。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宗汉。被执行人刘宗道。被执行人刘堂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宗汉、刘宗道、刘堂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5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孙 尧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海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