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7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巧玲申请执行董孝义、李小东、王静、杨志飞、李玉霞、刘成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巧玲,董孝义,李小东,王静,杨志飞,李玉霞,刘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7966号申请执行人李巧玲,女,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董孝义,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执行人李小东,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执行人王静,女,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执行人杨志飞,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执行人李玉霞,女,199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执行人刘成,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李巧玲申请执行董孝义、李小东、王静、杨志飞、李玉霞、刘成合同、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3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董孝义、李小东、王静、杨志飞、李玉霞、刘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巧玲于2016年8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李小东、王静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原阳县阳武路紫光明珠·家天下33#楼1单元401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董孝义、李小东、王静、杨志飞、李玉霞、刘成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执行员 张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商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