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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3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陈馨与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馨,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3执367号申请执行人陈馨,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馨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回民二初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持本裁定书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安云审判员张俊敏审判员张朝民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王卯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