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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孔祥杰与董现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杰,董现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2365号原告孔祥杰,男,1969年5月28日生,汉族。被告董现华,男,1980年10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杰与被告董现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董现华不在原告孔祥杰提供的地址居住,无法找到被告,原告孔祥杰又不缴纳公告费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孔祥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退回原告孔祥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庆兵审 判 员  康素敏代理审判员  王巧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逯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