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9民初8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苏州新龙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兆丰织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新龙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市兆丰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8742号原告苏州新龙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莺湖村。法定代表人王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梅秋娟,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兆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环路镇南三区6号。法定代表人邵勋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新龙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兆丰织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新龙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新龙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新龙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新龙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邱清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