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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临海市洁丽洁具有限公司与郭兆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海市洁丽洁具有限公司,郭兆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554号申请执行人:临海市洁丽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小芝镇黄金岙,组织机构代码76019159-1。法定代表人:包智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丽娜,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兆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海市洁丽洁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兆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3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兆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郭兆建价值人民币214316.22元(包括本金206875.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4438元和执行费3003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 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梁世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