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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2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玉花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花,北京挚诚豪隅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098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花,女,1981年1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挚诚豪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甲45号楼1804。法定代表人龚苹,经理。李玉花与北京挚诚豪隅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06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一、北京挚诚豪隅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玉花货款五万九千九百二十七元;二、北京挚诚豪隅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玉花上述款项利息(以五万九千九百二十七元为基数,自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李玉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四十九元,由被告北京挚诚豪隅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李玉花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挚诚豪隅建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未妥投。经查,北京挚诚豪隅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车辆等财产;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已依法冻结其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玉花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挚诚豪隅建材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玉花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20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代理审判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渠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