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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尤德光与被执行人姜思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德光,姜思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尤德光,男,1982年3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姜思雅,女,1986年1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申请人尤德光与被执行人姜思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5民初2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9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保全被执行人工资,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工资已被保全,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数额巨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刘丽萍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