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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刑终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牛书申与牛发德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书申,牛发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刑终191号原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书申,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许昌县。原审被告人牛发德,男,195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许昌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许昌县公安局逮捕。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牛发德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豫1023刑初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牛书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经阅卷、询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2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牛发德与被害人牛书申等人在本村村民牛某3家打牌,期间因被害人牛书申言语不当发生矛盾,继而引起厮打。二人拽住对方的领子用手互相击打头面部,后被告人牛发德将被害人牛书申的左耳咬掉一块。经鉴定,被害人牛书申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牛发德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另查,1、经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书申的损伤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用约需6000元。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书申住院8天,花去医疗费共计人民币8760.98元。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书申系农业家庭户口。4、经许昌县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牛发德的女儿牛小爽自愿向许昌县人民法院预交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牛发德涉嫌故意伤害一案,2016年2月18日16时44分村民牛某1通过110报警,许昌县公安局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侦查。2、被告人牛发德的供述:2016年2月18日下午3点多,我和本村的牛某1、牛某2、牛书申在我村牛某3家玩扑克牌,在打牌的过程中牛书申骂我骂得很难听,我很生气就站起来上去抓住牛书申胸口的衣领,牛书申一只手也抓住我胸口的衣领,另一只手朝我脸上打了十来下,并骑在我身上两只手朝我脸上打了几下,后来牛书申又用头撞我的头部、脸部,把我撞得鼻口窜血,头晕眼花,我就朝牛书申的耳朵上咬了一口。3、被害人牛书申的陈述:2016年2月18日下午3点多,我和牛某1、牛某2、牛发德在牛某3家院里“挑红四”,我对牛发德说:“你就一个晃晃样”。牛发德站起来右手抓着我的前领,我用左手抓着他的衣服,他用左手朝我头上打了几下,我用右手朝牛发德脸上打了几下,牛发德转到我后边用手勒着我的脖子,用嘴朝我左耳朵上咬了一口,把我的耳朵咬掉了一块。4、证人牛某1的证言:2016年2月18日下午牛发德、牛书申我们几个在牛某3家打扑克牌,期间牛书申说牛发德是“晃晃”的儿子,牛发德对牛书申说:“你这样说我打你”。牛书申把牛发德是“晃晃”的儿子又说了一遍,牛发德就上去,用右手朝牛书申左脸上打了一下,然后他两个就抱在一起,互相朝脸上打,我们拉也拉不开,一直打了半个小时,我看到牛书申一个耳朵上流着血,牛发德满脸是血,我就打了110。5、证人牛某2的证言:我们打牌期间牛书申说了两句“晃晃”,我也不知道牛书申是说谁呢,牛书申还对牛发德说我专押你的牌,牛发德就上去抓住牛书申的领子,二人互相打了起来,咋打的我没看清楚,最后我看到牛书申左耳朵上流着血。6、证人牛某3的证言:2016年2月18日下午,牛发德、牛某1、牛某2、牛书申四人在我家屋里打牌,牛书申说牛发德是“晃晃”(“晃晃”是牛发德母亲的外号,很难听,骂人的),牛发德说:“你再说我打你”,牛发德还没有打牛书申,牛书申就上去朝牛发德脸上打了好多下,我就让他俩出去打,他俩不听,牛发德抓住牛书申的衣领不松手,他俩继续打,互相用手朝对方脸上,头上打。我年龄大了怕他们碰住我了,我也没继续看,后来派出所的来了。7、证人于某的证言:2016年2月18日下午我在牛某3家看牛发德、牛某1、牛书申,牛某2四人打牌,牛发德和牛书申互相压对方的牌,牛书申还说牛发德是“晃晃”(“晃晃”是牛发德母亲的外号,很难听,骂人的),牛发德对牛书申说:“你再说我打你”。牛书申又说了两句,他俩就互相朝头上,脸上打了起来,牛发德抓住牛书申的衣领,我们让牛发德松手,牛发德不松手,牛书申又朝牛发德脸上打了几巴掌,牛书申弯腰去桌子上拿自己的钱,牛发德趁机从后面咬住了牛书申的左耳朵,我上去看了看咬掉了有大拇指大小。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在家听到有人吵架就出去看,当时看到被告人牛发德和牛书申已经打起来了,二人互相拽着对方的衣领子,互相朝对方的头上,脸上用拳头打,牛发德忽然朝牛书申的左耳朵咬了一口,把牛书申的耳朵咬掉了一块。9、许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许县)伤鉴(活检)字(2016)13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牛书申所受损伤符合钝器损伤特征;被害人牛书申受损伤后左耳缺失达一耳的15%以上,但不足30%,其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10、许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许县)伤鉴(活检)字(2016)13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告人牛发德所受损伤符合钝器损伤特征;其所受损伤为轻微伤。1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牛发德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2、许昌县公安局艾庄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牛发德系传唤到案。13、许昌县公安局艾庄派出所出具的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牛发德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14、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书申的损伤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用约需陆千元。15、许昌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住院证、出院证等,证明被害人牛书申的治疗情况及在许昌县人民医院住院8天的事实。16、医疗费票据、鉴定费票据,证明被害人牛书申的医疗费共计人民币8760.98元、鉴定费人民币1900元。17、户口薄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害人牛书申系农业家庭户口。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许昌县人民法院认定:(一)、被告人牛发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被告人牛发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书申各项物质损失人民币18522元。牛书申不服上诉称:原判民事赔偿过低,并要求牛发德承担耳朵整形费等相关费用。经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明牛发德犯罪的所有证据均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牛发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书申上诉称原判民事赔偿过低的理由与二审查明的情况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要求牛发德承担耳朵整形费等相关费用的理由,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亦不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及民赔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查丰岭审 判 员  高东安代理审判员  张 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冉红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