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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罗顶与吴福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顶,吴福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196号申请执行人罗顶,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吴福长,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顶与被执行人吴福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吴福长未履行标的金额960000元及执行费1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余江县人民法院(2015)余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细毛代理审判员  胡 强代理审判员  徐水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