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执20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坎门支行、张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坎门支行,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1执20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坎门支行,住所地玉环县坎门街道振兴路223号。负责人:林雷,行长。被执行人张明,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1民特6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19日前至本院执行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并偿还对方执行款人民币2697048.76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9370元及案件受理费1418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明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坎门街道渝汇蓝湾国际105号的2间房产【产权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附属2.2米以下储藏室42.48平方米】及其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玉国用(2012)第043**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黄 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成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