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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2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刘娜与孙建华、崔振亭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娜,孙建华,崔振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2090号申请执行人刘娜,女,汉族,1978年10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建华,男,汉族,1976年5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崔振亭,男,汉族,1977年4月1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年二七民二初字第0185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刘娜申请执行孙建华.崔振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建华.崔振亭230953.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审 判 员  毛建代理审判员  李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