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执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庆芳与张为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芳,张为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548号申请执行人李庆芳,居民。被执行人张为山,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庆芳与张为山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329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