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24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高文广与于俊峰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广,于俊峰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24民初2802号原告:高文广。委托代理人:高军。被告:于俊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广与被告于俊峰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文广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日泓 更多数据: